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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时间:2017-12-15 16:46:26

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3年4月3日经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第四款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在江西省内猎捕、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同时停止收取原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二、猎捕、运输、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地、市林业局或授权单位缴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加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缴纳野生动物管理费。

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猎捕的省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的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按其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有证出售、收购、加工利用非重点保 护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子代以下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2%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 不予收费。

凡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凭保护管理费收据进行交易。收购者应随物收缴、保存收据,以备检查。如将动物分解出售,出售者应取得征收 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出具的副本证明。凡无保护管理收据的,均由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对批准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在国外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其纯收入的3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鼓励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活动。对以上特殊需要而申请捕捉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管理费  。

五、无猎捕证、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能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地(市)、县二级征收的管理费,均按省、地(市)、县(市、区)1:2:7的比例分 成。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奖 励举报办案有功人员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搞基本建设、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八、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林(保)(87)18号、赣财政字166号《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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